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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女,汉族。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陆××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春生,被上诉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水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与秦××于2006年9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随秦××生活,陆××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陆××从2006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应支付抚养费x元,实际支付4170元,两个孩子于2008年8月19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陆××自2008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陆××以秦××经济及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伊川县法院,要求变更二儿子陆宇航的抚养权。

原审认为,陆××、秦××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秦××,陆××负担抚养费。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陆××不认真履行抚养义务,拖欠部分抚养费,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且二儿子陆宇航一直随秦××生活,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陆××负担。

陆××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自从与秦××结婚以来,为了家庭和今后,我每年辛苦工作,俭省节约,处处时时为家着想,所挣的工资除生活费和必要开支外,所剩工资全部拿回家,抚老养小,孩子的出生和成长,给我增添了无穷的力量,使我更加勤俭,为了儿子节衣缩食,开支从不乱用分文,而秦家光嫌我往家拿钱数量不多,但我为了儿子和今后,逆来顺受,忍气吞声。2005年底,秦××忽然提出离婚,我离婚后不到半月,秦××又另行结婚,岳父还教唆我的大儿子将我告至伊川县法院,法院强行做出了单方意愿的判决。为此,我不服从,提出上诉,请求洛阳中院公断等,请求:将小儿子陆宇航判归我抚养等。

秦××答辩称:上诉人所称没有依据,上诉人称其经济条件好,为什么还要欠孩子三年的抚养费。孩子不应给上诉人,上诉人从来都不关心孩子,也没有能力养活孩子。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鉴于陆××先期未能自觉履行抚养义务,故其称二儿子陆宇航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由的理由不足,且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一直随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对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代审判员:杨楚

二00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常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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