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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在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叶县X镇X村。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上半年相识订婚,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后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争执。2007年1月份原告王某某因身体不佳从广州回来后,双方再次生气后,原告王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有:被子8条、海尔牌双桶洗衣机1台、小方桌1个、四组合柜1套,上述财产除还有X组组合柜现在被告李某某家存放外,其余财产已拉回娘家。被告李某某婚前财产:被子3条、席梦思大床l张、本—110型两轮摩托车1辆、康佳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康佳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现在原告王某某娘家存放)。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婚后无购置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不断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7年1月份原告王某某从南方打工回来后二人再次生气,原告王某某回住娘家居住至今,长期分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前财产应予合理分割各归各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婚前财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不准离婚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于2004年10月1日依照民间形式举行了婚礼仪式。同年10月29日自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相亲相爱,从没有打过架。后二人一起去广东省常某镇(众亿厂)打工,二人租住一间房屋,吃住在一起,上班在一起,工资发下来放在一起。王某某什么时间用钱只要说句话,只要卡上有钱,任意支取,二人从来没有发生过争执和不快。自2007年3月份到2008年元月份,王某某共从二人的共同存折中支取x元,用于个人和其家庭花钱,李某某从未说过什么,夫妻关系一直都很好,这和二人一起打工的人都知道。2008年,王某某先回来过春节。李某某6月份也回来探家,仍视王某某娘家也是自己的家,婚后一直是这样。在起诉的前10来天,二人一起去往叶县X镇王某某的表弟家参加其表弟的婚礼。尔后,李某某问王某某买什么东西不买,王某某说什么也不买,但要500元钱。李某某说,你要买东西了有钱,你要钱没有,从而使王某某生了气。王某某当时就说:给你一星期时间考虑,我们自愿离婚,不然的话我起诉你。李某某当时认为是其妻开玩笑,没太在意,结果过了几天,果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在开庭那天,李某某始终不同意离婚,因为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一句玩笑的话达不到离婚的程度。同时原审法院既没有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又没有询问王某某的取走共同存款的事,简单的开庭询问后便休庭,李某某认为不可能就一下子离开婚了。尔后,向叶县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不予受理。即于2008年9月25日,法庭便通知去领文书,说判决我们离婚了。李某某当时表示上诉,认为法院没弄清本案的事实,而王某某说的都是瞎话,这样草率判决离婚,是不负责任的司法行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将此案改判不准离婚或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认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维持原判,准予离婚。理由与事实:我对上诉人李某某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有太多异议。异议一、上诉人所说的婚后二人相亲相爱,从没争执打过架,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并不属实。下有细节实例为证:1、刚结婚的前几天,我身体不适输液治疗,他竞说没钱不要治而彼此闹情绪,还在我娘家告状说我跟他呕气。2、一次我妇科炎症不适,他口袋里有十多元钱,我提出用这钱买盒药,他为了自己打牌用不给,并对我不管不问。3、一次吃晚饭时我因肚子疼提出让他帮忙把锅碗洗一下,他却一走了之,不管不问,后还告状与我娘家妈说我生气摔碗。4、一次晚上,他外出打牌至夜里三点左右,回家后砸门并破口大骂我,我气急打了他一记耳光,生气去了娘家哥嫂那里暂住。事后,他还告状于我嫂子说我不给他开门进屋并打他耳光。5、大年三十晚上,他去村外接父母没接到心情不好,到家让我帮推摩托车,我因忙于包饺子,让他稍等,他竟破口大骂,为此我们还打起来。6、2005年5月,生活所迫去广东打工,他体检出自己的乙型肝炎后丢下我回了家。随后,当我发现自己怀孕时身体已严重不适,接着自然流产了。可告知他时,他只有埋怨,之后不管不问,再次向他求助时,他只是让我借钱回家,就无回音了。当我回到家中时,他正悠然自得睡大觉,对我置之不理(原审中他辩称没手机,无法与我联系,可当时他们父母兄妹都在县城,他爸他妹都有手机,做生意的店铺装有电话)。随后在我治疗期间,他还说:“碍啥事呀,不输水吧。”为此,我不高兴,大家还闹情绪。事后我因流产未满月,只能忍耐回王某家调养,但面对三伏天床上无一张席子,又没用电,我热得寝食难安,更为难的是家连个厕所都没有让我尴尬。为此我心情不好,大家又争吵,但他只顾自己吃好睡好打牌玩好,什么也不理会,我痛心,满月后趁他不在家逃回了娘家,可他依然无所谓。同年10月份,我无法接受那个一无所有的家,更无法接受他的态度,一气之下瞒着他去了广东打工。半年左右彼此无联系。在此他打电话让我表弟转告我不要回家了,在外另找一个吧,他父母还常某我娘家去说些不三不四不可理喻的话伤人。2006年6月,我请假回家,他在家什么也不做,只知吃喝玩乐打牌,家依然如故。我建议他也去找工挣钱治家,可我返厂后一直等到9月份他没有音讯。我生气辞职回住娘家,大家一直僵持着,到现在都没回住过王某家(婆家),这两年礼情往来,所欠债务都有我找工挣钱来支付,物质上、精神上,他给过我什么7、2006年10月份,我不愿再僵持下去,给他机会,给自己希望,与他协商南下打工,他接受了,也承诺以后多关心照顾我,为家负责。可在找工的日子里,他又一次次再伤我的心。2007年5月份我感冒发烧,白天治病晚上上班,在他下班之余要他为我外出带饭,他说不知带什么一走了之。连续一段时间身体不好,不能上班,只好请假回家。他反对,声称:你死不了。在临走的前一个晚上我们还吵了一架。他不关心我的身体,还说我回家是为我嫂子带孩子,我气的把手机也给摔了。七月底我重新返厂,人家由住厂搬出外宿。搬行李某天,我要他帮忙把我的东西也搬出去,可到第二天早上我下夜班,他都没见我,我只好找我表弟来帮忙。事后,他竟在众人群中,说我跟我表弟的关系不正常,我们大吵了一架。在外宿的日子里,大家相处的时间多了,争吵也多了。他不愿为家负责,三番五次说干够了,要干你干我回家,闲来可以玩玩。每次给他分析家庭处境,劝他坚持干下去,等有了积蓄好回家把家整治一下,有个家的样子,他的态度是:我听到你说盖院墙就够了,人家没院墙就不过了,钱没有不花。我问他是不是男人,有没有责任心,他就用无耻下流的话辱骂我,还说谁好,你跟谁过去。为了这个话题,我们多次争吵。以后大家的话题少了,沟通也少了,感情也随之淡了。每天下班,人家同样辛苦,我做尽一切家务,他不理会,当我感觉实在太累时要他帮忙做点事,大家还得闹情绪。厂里忙时,规定工作时间外我还要加班很晚,冬天街上特冷清,离租的房较远,同厂姐妹的老公天天等在厂门接应。车间老大都知道安全起见叮嘱我找人结伴同行,而他呢,却躺在家看电视。我照样做饭洗洗擦擦,累了对他发起脾气,他就来个蒙头大睡。那段时间我又一次生病,连续几天去医院输液。那天他五点钟下班七点才去医院找我,但我已离开。这是他自己说的。我听了有气,没理他,把自己衣服洗好就好休息了,他却质问我凭啥不给他洗衣服,终日身体的劳累,心情的不快,我的身体越来越差。12月底我没与他商量就辞职了,我也不想和他商量,因为我的一切对他都不重要。临走时,他反对,还说:你死不到这儿,死这儿我给你抵命。为此人家又闹得不快。在家看病休养的半年内,他没为我寄过一分钱。打电话时一次又一次重复干够了,要回家歇着,对我妈、我嫂子也这样说,为此我们还是争吵,他也说:回家就算两个人生气,以后过不成日子算了。就这样,我们的话更少了,有时接通电话也是无语,后来我干脆不接电话。大家有事也都不再过问,更不告知。今年6月份他辞职回了家,看到他我彻底绝望了,彼此跟陌生人一样,见面不言不语。我以上的陈述,难道这就是他所为的婚后二人相亲相爱吗异议二、上诉人所说的离婚只因500元钱,一句玩笑所为并非如此,细节如下:6月10日前后,那天我发烧在仙台看病时,他问我要不要买什么,我说要买的多了,给我500元钱我去买,他说他哪里有钱,大家就此不再言语了。面对多天来彼此的僵持,我的心碎了,在6月17日我向他提出协议离婚,为他分析大家的现状,婚后二人的处境,我的离婚原因与想法,让他考虑,也回家与他父母商量。几日后见面他还是无所谓的态度。之后我又两次郑重表明离婚的态度和他商量,但他不接受,我只好告诉他起诉离婚。7月9日我回王某要结婚证,再次告诉他。11月我向叶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我与上诉人有没有冲突,感情是否破裂请法庭根据以上的细节实例作个判定。异议三、上诉人说2007年3月到2008年元月份我从二人的共同存折中支取x元用于个人和其家庭花钱,毫无根据且过于偏激。请问彼此的工资卡属于共同存折吗我支取的x元有何凭证他拿我的工资卡取钱已用又怎么说我是2006年11月2日入厂,他是2006年12月27日入厂,在他入厂前后的衣食住行,生活用品所需开支由我为他支付,待他工资卡发放后由我存放,但他的吃喝穿用开销全支取于我的工资卡,我看病所需也由我工资卡支出,后因他花销大说我控制他,大家发生争执,他要回自己的工资卡任意支取。2007年8月出厂外宿,房租、水电他不该支付吗他不吃不喝不用吗他朋友往来开支又从何而来2007年10月份他探家时支取的几千元又去了哪里离婚起诉前王某家用1万多元钱盖起的院墙又该如何说异议四、上诉人所说原审法庭没有处理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原审法庭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询问,我的陈述,我说的都是瞎话,那法庭上没人强迫他,他认同并签字是如何说我认为上诉人纯属心理不平衡,无理纠缠。我也绝对不会再和一个不懂感情、没有人性、不明事理、不分是非、不负责任的人维持婚姻,此婚一定要离。请求法庭做出公正判决,准予离婚。

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相一致。另外,本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协商调解,但至今协商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王某某、李某某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不断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7年1月份王某某从南方打工回来后二人再次生气,王某某回住娘家居住至今,致使二人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王某某、李某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二人离婚。王某某、李某某的婚前财产原审判决各归各有适当。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可在提供确实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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