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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公路养护一段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黔法民初字第00254号

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19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驾驶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陈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缪文元,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和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路养护一段。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X号。

委托代理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旅集团)、重庆市X路养护一段(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一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玉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刘维生、安邦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缪文元,被告交旅集团委托代理人周和建,被告公路养护一段委托代理人李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2日,原告驾驶渝x号小轿车从黔江区返回涪陵,当车行驶至黔江至彭水段(国道319线2041公里加15米处)时,突然遇到公路右侧山崖正在滚落岩石,石头砸中汽车头部导致车辆失控,撞击公路左侧边坡,车辆发生仰翻,造成原告罗某某、乘座人倪斌、谢小菊、任秋月、冉桂兰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原告头部受伤后昏迷不醒,后被紧急送往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抢救,经重庆黔江中心医院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2、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后经医院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有所好转。2008年8月,因原告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川区公安局批准逮捕,原告不得已被押在永川区看守所继续治疗。原告在黔江中心医院入院治疗21天,共计发生医疗费9044.64元。2008年8月3日,重庆市黔江区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08年12月6日,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罗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造成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左耳听觉障碍伤残评定为五级”。事发后,原告的家属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给予赔偿,但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为此,原告起诉来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导致各项损失:医药费9044.64元、护理费63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2元、误工费2031.25元、营养费210元、残疾赔偿金x元、交通费627元、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x.89的60%计x.9元。

被告交旅集团、被告公路养护一段均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件,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⒈交通事故认定书;⒉住院病历;⒊医药费发票;⒋司法鉴定意见书;⒌公路养护管理承包合同书;⒍鉴定费发票;⒎交通费发票三张。

经过庭审,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7月12日,原告驾驶渝x号小轿车从黔江区返回涪陵,当车行驶至黔江至彭水段(国道319线2041公里加15米处)时,突然遇到公路右侧山崖正在滚落岩石,石头砸中汽车头部导致车辆失控,撞击公路左侧边坡,车辆发生仰翻,造成原告罗某某、乘座人倪斌、谢小菊、任秋月、冉桂兰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原告头部受伤后昏迷不醒,后被紧急送往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抢救,经重庆黔江中心医院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2、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原告在黔江中心医院入院治疗21天,共计发生医疗费9044.64元。2008年12月,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罗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造成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左耳听觉障碍伤残评定为五级”。本次事故,经黔江区交警支队勘察后认定: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属意外事故。

另查明,国道319线黔江区X路段,由被告交旅集团发包给被告公路养护一段养护,并由交旅集团实行公路收费。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公路边的山崖没有养护的职责,原告主张事故路段长期出现事故存在安全隐患,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遇到行驶路段右侧山崖滚落岩石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这是不能预见的,属意外事件,被告交旅集团、公路养护一段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想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满7日任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文玉

人民陪审员刘维生

人民陪审员安邦成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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