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57岁,系原告李某甲之父。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67岁,永兴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曹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李某律及被告的摩托车都停放在水南市场李某律租用的一间门面内,该门面原告与李某律以及被告各有一把钥匙。2009年6月19日(农历5月27日)晚上,因被告未锁门,造成原告的摩托车被盗,而被告的摩托车安然无事。经永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的摩托车价值3604元。事发后,被告主动承担责任,并要求原告与李某律和解处理。后经三人协商,被告口头承诺赔偿原告3000元,于2009年6月26日给原告立下欠条一张,并承诺10日之内偿还。时隔10日内,被告无动于衷,没有还债之意。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的摩托车寄放在房主李某律租用的门面内,每月按时交纳寄存费,两人与李某律形成了财产保管关系,李某律有义务保管答辩人及李某甲的财产。答辩人与李某甲没有形成保管与被保管关系,两原告摩托车被盗是因为三个人都没有锁门。事发后原告长期对答辩人进行纠缠、恐吓,并以答辩人的名誉相要挟,迫使答辩人违背真实意思立下欠条。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也必须由三人均等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甲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2、永兴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一份。3、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

被告陈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一、对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没有欠原告的钱,被告是在原告带领一伙人威胁、逼迫下写的欠条。二、对X号、X号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方的2、X号证据予以采信。X号证据被告向原告立下的3000元欠条的真实性双方无异议,确为被告陈某某所写。被告辩称是受胁迫所写,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该欠条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李某律及被告陈某某平时关系较好,三人的摩托车都存放在李某律租用的水南市场一门面内。2009年6月19日晚10时左右,被告陈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到李某律租用的门面内,发现李某律、李某甲的摩托车已经停放在门面内,陈某某以为李某律夫妇散步去了,回来以后会自己锁门,于是没有锁门就离开了。第二天李某律、李某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陈某某的摩托车安然无事。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委托永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摩托车价值3604元。事后李某甲要求陈某某赔偿损失,陈某某便于2009年6月26日向李某甲立下一张3000元的欠条。后经催讨未果,李某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偿还欠款3000元,并由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由于被告陈某某疏忽大意没有锁门,导致原告李某甲的摩托车被盗,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为此向原告立下欠条一份,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是受胁迫所写,对该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自愿放弃6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李某甲及其本人与李某律存在财产保管与被保管关系,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甲债务24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