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予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暂住地向被害人韩某某借钱,韩某某不同意,曹某某即持活动扳手击打韩某某,致韩某某头部、左手无名指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因琐事不能妥善处理纠纷,持活动扳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曹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活动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卫宏战

审判员李宣

人民陪审员常锐

二0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