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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驻马店市蓝天预制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长青,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4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35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中强、被上诉人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长青、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清、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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