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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焦作市誉泰翔集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站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金侨律师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誉泰翔集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小尚段南。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波,焦作市誉泰翔集成家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作市誉泰翔集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银凤

审判员陈红梅

审判员穆应水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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