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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昭崇,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地,汉族,住所(略),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以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佳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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