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遂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新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7月27日,原告支付给被告x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商品房。事后第三天,原告发现自己从被告处新购买的住房系小产权房,被告没有商品房开发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告便与被告协商解决。在协商阶段,被告又将原告预定的X号楼X室卖给他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某辩称,1、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在我处购买房屋,是经过认真观察和考虑的。原告明知我建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在遂平县范围内小产权房普遍存在,不存在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的法律依据。2、原告定下房子后迟迟不交房款,给我造成了损失,依法应给予赔偿。我给原告打的收据中,没有约定房款的最后给付日期。原告便以此为由,一直拖着不给付房款,至2008年底原告才说不愿意要与我口头约定的价值x元的这套房屋。春节后,房价猛跌,我出于无奈,只得以x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依法应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郭某某在遂平县X镇X路秦庄开发商品楼房一幢,但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007年7月2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达成口头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某某购买郭某某开发的X号楼X室住房一套,总房价x元整,当日王某某交纳房款x元。郭某某给王某某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王某某预交房款x元。郭某某2007年7月27日注X号楼X室,总房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之后数日内,原告王某某得知被告王某伟开发的商品房系小产权房,且被告郭某某没有商品房开发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被告郭某某提出退房请求,要求退回预交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2009年春节后,郭某某将该套住房卖掉。双方就退还预交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从事商品房开发业务,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情况下,与原告王某某达成口头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口头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王某某请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郭某某答辩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新政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崔海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