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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中华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杰,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银城商务港。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2007年10月9日,原告为其豫x号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10月17日至2008年10月16日。2008年9月16日19时,李某驾驶该轿车在洛栾路-21KM+400M处与任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任某死亡,李某某(三轮车乘员)受伤。2008年10月10日,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后经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李某共赔偿任某、李某某二人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原告车损计x元。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后,向被告索赔,而被告推脱不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张某甲所有的豫x号轿车于2008年9月16日19时在伊川县X路-21KM+400M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共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共计x元,具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从2009年5月25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二、诉讼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张某甲自愿承担。

三、本案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木森

审判员罗世艳

审判员唐韬涛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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