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研究所),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化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江苏常州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工研究所诉被告朱某、陈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工研究所于2005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工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化工研究所按规定减半后负担3055元。
审判长裴国伟
审判员毛荔萍
审判员卢力
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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