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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研究所与朱某、陈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常民三初字第40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研究所),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化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江苏常州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常州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工研究所诉被告朱某、陈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工研究所于2005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工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化工研究所按规定减半后负担3055元。

审判长裴国伟

审判员毛荔萍

审判员卢力

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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