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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金光制刷有限公司与王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金光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为民,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苏州市金光制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因与王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光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光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光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上诉人金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陈芳华

二○○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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