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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涂某甲、涂某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2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恒宇大厦X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水产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鹰,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因与涂某甲、涂某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市芙蓉区水云间16街X号(西头)房屋经业主吴冬莉委托,由非凡公司代理出售。涂某甲因需购房找到非凡公司,2008年5月4日,在非凡公司介绍并带领下实地查看该房屋后,涂某甲与非凡公司签订一份《看房确认书》。约定:涂某甲确认及认可上述推荐房产为非凡公司所代理房产,非凡公司带领涂某甲对上述房屋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对此中介行为,涂某甲予以确认,并承诺在此之前未通过其他中介服务公司或个人带看过上述物业;涂某甲与房屋业主不应交换名片或其他任何联络方式,若有任何要求应和非凡公司联络,由非凡公司出面商谈;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涂某甲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亲属或其他任何与涂某甲相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非凡公司所介绍的房屋业主自行交易,或利用非凡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越过非凡公司而通过第三方私下交易,否则涂某甲将按照代理服务费等额支付违约金给非凡公司,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和费用;购买的代理服务费为房屋买卖合同总房款的2%,于涂某甲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之同时一次付清。涂某甲在看房并签订看房确认书后,并没有购买上述房屋。后来,上述房屋的业主吴冬莉接到涂某乙询问房屋出售情况的电话,在非凡公司始终没有出面参加的情况下,涂某乙与吴冬莉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冬莉以价款170万元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涂某乙,并办理完毕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查明:涂某乙并未委托非凡公司购买房屋,双方之间没有委托合同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涂某甲购买房屋,委托非凡公司介绍房源,提供看房机会等事项,涂某甲与非凡公司所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具有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之间已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看房确认书》中具有居间合同性质的约定依法成立有效,但有关限制他人权利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有偿合同,虽然非凡公司为涂某甲提供了订约机会和媒介服务,但是并没有促成涂某甲与非凡公司所提供房屋的业主之间购房合同成立,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且,非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涂某甲与非凡公司所介绍的房屋业主自行交易以及涂某甲利用非凡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越过非凡公司而通过第三方进行私下交易,即非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涂某甲存在违约行为。虽然涂某乙与非凡公司向涂某甲所介绍的房屋的业主进行交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涂某乙并没有委托非凡公司购买房屋,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非凡公司诉求涂某乙承担支付报酬(中介服务费)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1元,由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非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非凡公司上诉称:涂某乙于2008年5月初委托我公司员工代为购买水云间别墅,我公司员工于5月3日在公司内部网络上登记,并推荐本案标的房产,第二天涂某乙与涂某甲在我公司员工带领下看了水云间别墅,故我公司与涂某乙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涂某乙、涂某甲恶意逃避支付中介报酬的责任,并未给我公司提供服务的机会。我公司认为,涂某甲、涂某乙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利益,应对支付我公司中介费等共计x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非凡公司上诉称其与涂某乙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非凡公司要求涂某乙承担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非凡公司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二页该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因非凡公司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非凡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的问题,因非凡公司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另外,涂某甲与非凡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双方之间已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但《看房确认书》中有关限制他人权利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非凡公司诉称涂某甲违约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非凡公司要求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非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1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非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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