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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郭某某诉被告武陟县北郭某农村信用社、王某乙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武民初字第1136号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孬)。

原告郭某某(又名郭某玉)。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告武陟县X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实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郭某某诉被告武陟县X村信用社、王某乙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郭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某霞

审判员李功丰

陪审员史小雨

二ΟΟ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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