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蔡县百尺乡何庄村委第二村民组与告周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民一初字第679号

原告上蔡县X乡X村委第二村X组。

负责人林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华,上蔡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治海,上蔡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又名周某锋,男,生于1966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X乡X村委第二村X组(以下称何庄村X组)诉被告周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现有东临曾九、西临上百公路、南临刘顺、北临王改正的空宅一处,东西宽15.3米,南北长21米。该宅基西边是一南北走向的公用过道。修上百公路以前,被告在该过道以西居住,后修上百公路时其宅基部分被征用,村组按政策另行为其安排了宅基。2003年被告就在其剩余宅基和公用过道上非法建房四间,2005年9月又建围墙十米,完全堵死了公共过道,目的是想占有原告宅基。经原告及村委多次与其协商,被告拒不拆除其所建非法建筑,致使原告宅基无出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违法建房和围墙、返还原告宅基地通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是属百尺乡X村委二组或三组管理使用,本院无法认定,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蔡县X乡X村委第二村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某军

人民陪审员毕东升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纪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