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白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68年2月,原告和被告白某经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2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经常大吵大闹。自1995年原告外出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白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婚后40多年,生育四个儿子,并且均以成家。被告不否认发生过纠纷、矛盾,但双方并未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68年2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白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了四个儿子,现均以成年。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上蔡县X乡X村委证某咎国志、邝华详证某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证某其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向法庭提供了二份当庭证某。证某昝国志、邝华祥的当庭证某证某了原告曾于2003年在驻马店干活,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该证某证某证某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睦。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四十多年,且生育了四个儿子,但双方婚后经常生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新年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毕小强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耿继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