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姚某某。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20日结婚,婚后有一女,取名郭某雪。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处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某雪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郭某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自2009年5月18日开始支付女儿抚养费,支付办法为:自2009年起至2025年止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每年为3225元。(抚养费按原告月工资1075的25%计算)。
四、其它互不争执。
五、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立军
二ΟΟ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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