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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靳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06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蔡某与靳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审判员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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