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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启东市金盛印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02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通州市志浩市场C1—105#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达、徐某某,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金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X镇。

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和荣,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启东市金盛印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黄卫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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