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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八年,一直以来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吵闹,现两个孩子原告抚养,被告于2008年收秋时离家出走,多次叫被告,被告始终不愿回家。故提起诉讼,请求1、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生育的长子赵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子赵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告同意于2009年6月24日前给被告返还嫁妆货被子四条、洗衣机一台、“时风”牌三轮车一辆、四组高低组合一套、被柜一个;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x元,视为此案了结,双方以后互不纠缠。

三、其他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陈明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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