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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廉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廉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廉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司法局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日下午,被告来借我的“新大洲”125摩托车出去办事,大约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被告将摩托车钥匙交还给我,约4时左右,当我去骑摩托车时,却发现我的摩托车已丢失。当时,我即通知了被告与被告的姐姐廉某洁,并同时四处找寻,但未找到。为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我摩托车款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廉某甲同意于2009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摩托车款4500元,视为此案了结,若逾期不付,则原告可按57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余互不争执。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陈明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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