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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甲、李某某与被告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某丁,女,成年,汉族。

被告谢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赡养纠纷

原告诉称:1996年分家以后,三儿媳妇经常骂我们,大儿子对我们不管不问。2004年我老伴动手术的医药费是两个女儿和二儿子拿的,其他两个儿子既不问也不伺候。现在老伴又动手术,花了2236.35元,他们还是不管。平时我们生活靠喂羊贴补,现在年纪大了,干不动活了,还得在家伺候老伴,连吃饭都吃不上了,真是走投无路了,央求村干部调解,他们也不听,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三个儿子每年给付生活费2500元;2、原告李某某医药费2236.35元由三个儿子均摊,以后若二原告看病,医药费由三个儿子均摊;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儿子谢某乙、二儿子谢某丙、三儿子谢某戊从2009年8月份开始一递一个月轮流照管二原告吃喝,于每月2日以前一次性给付二原告煤球120块、白面50斤、米20斤、油5斤、玉米面30斤、零花钱50元。

二、原告李某某医药费,由三个儿子平摊,每人330元,于2009年7月24日上午9时领调解书时给付;

三、以后二原告看病费用由三被告平摊。

四、其余互不争执。

诉讼费25元,由二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金旺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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