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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某,男,45岁,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等15人经人介绍于2008年春出力给被告建楼房一栋,双方口头约定应给我等劳务款8750元,中途被告给付了5000元,下欠3750元,房屋按要求粉刷完毕后,要求其给付下欠款时,被告拒绝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款375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春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承建楼房一栋,并加粉刷,被告给8750元劳务费,劳务中途被告给付了5000元,下欠3750元,该房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时,被告拒绝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被告欠其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承建二层楼房,双方承揽合同成立,原告已将房屋建成并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的余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务报酬375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工本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伦祥

审判员朱建华

陪审员王瑞领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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