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农民。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人民币x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4.95‰计算。

被告李某某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1993年4月16日向原告林某某借款x元,并书写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借条向清炎借人民币壹万元正借款人:李某某93.4.16”。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再偿还借款给原告。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李某某书写的借条、以及原告林某某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3年4月1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x元,有被告李某某书写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原告主张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以本金人民币x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95‰计算至还清本金止,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以支持,据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还款付息之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某借款炎本金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一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0年四月二日起以月利率百分之四点九五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李某某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政忠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庄莉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