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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X镇X路南花园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普选,鹤壁市淇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嘉兴市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琳

审判员范秀贤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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