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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元月1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吴某江,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吴某涛。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致使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吴某江、吴某涛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吴某涛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吴某某自理。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吴某某所有。

四、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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