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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378号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41岁。

被告赵某某,男42岁。

本院受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鹤壁市淇滨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贷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二被告在淇县X乡X村开办铁矿厂时,与原告姚某某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在淇县X乡X村,合同履行地在淇县境内,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的的批复》法复[1993]X号,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凡洲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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