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郊草场坡新文巷X号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洛轴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以下简称:西安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轴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销售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多年的轴承买卖业务,截止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轴承款x元未付,要求被告清偿货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原、被告建立轴承买卖关系,业务往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型号不同的轴承价值x元。截止2006年3月28日被告西安销售处在原、被告双方的对帐函证中对此欠款予以确认。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双方未达成共识,故原告洛轴破产管理人诉请本院要求被告西安销售处清偿货款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原告履行供货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双方对帐清单显示:截止2006年3月28日双方往来帐目中欠原告货款x元。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货款利息的请求符某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货款利息,应从被告确认的欠款日期2006年3月2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告西安销售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货款x元。

二、被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利息(从2006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高长城

人民陪审员:刘惠利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罗梦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