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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银华工矿产品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市银华工矿产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南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海市银华工矿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华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于2010年9月3日向原告珠海银华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原告于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珠海银华公司于2010年9月7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银华工矿产品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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