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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淇滨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谷平,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振平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谷平、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其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结婚,后生一子。被告开始嫌弃原告右眼失明有残疾,因而产生矛盾,后因买房矛盾激化,被告竟然对原告大打出手,并将其母子逐出家门。从2007年5月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其与被告郭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郭××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3、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嫁妆(电视、电扇、被褥等物品);4、要求平分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4万元;5、要求被告郭某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0元。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04年8月双方经人介绍结婚,于2005年7月27日婚生一子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其并未嫌弃过原告残疾,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2007年5月原告张某某带娘家人将其家中部分财产拉走,还把门窗、摩托车、洗衣机等物品砸坏,并将共同财产6000元存折带走,至二人矛盾发生恶化,感情破裂,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郭××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但要求原告返还其彩礼76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结婚,2005年7月27日婚生一子郭××。2006年5月9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因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本院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张某某自身有残疾,从其以后更好生活,及婚生子郭××有更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婚生子郭××由被告郭某抚养为宜;原告张某某请求分割共同财产4万元及返还原告嫁妆之诉请,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婚生子郭××由被告郭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婚生子郭××年满18周岁止,一次性给付一年抚养费计1200元,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振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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