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郏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本案)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由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本案)于2007年9月2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以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2007年11月22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1月23由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28日15时许,郏县X乡X村民陈某某(另案处理)之子陈某甲在郏县X镇一中因生活琐事被同学殴打,陈某甲向其父亲陈某某通报了情况,陈某某闻讯即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租乘出租车到郏县X镇一中校园欲进入教学楼内找老师进行评理,因学生正在上课,二人在该校二门处被该校副校长靳某丙拦住不让进入教学楼内,双方便发生争执,马某某、陈某某等人对靳某丙进行殴打,接着该校师生郭某某、赵某某、靳某甲等人先后赶到,双方发生厮拽,马某某、陈某某等人对郭某某、赵某某、靳某乙等人进行了殴打,在厮打过程中将靳某丙、郭某某致伤。该校师生闻讯停课即赶到现场对马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劝阻并报警,郏县公安局干警赶到后将陈某某和马某某带走。被害人靳某丙、郭某某的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靳某丙面部及右手软组织钝性挫伤,郭某某面部软组织钝性挫伤,均属轻微伤(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私下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靳某丙、郭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胡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卢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李某乙、靳某、赵某甲、张某乙、雷某某、申某某、李某丙、白某某、赵某乙、陈某甲、李某丁的证明材料,郏县公安局“郏公法(2004)活检字第X号、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的撤诉书,现场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培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雷登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