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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破字第0410-2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民破字第0410-X号

申请人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黄某某,组长。

债务人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八年九月五日以(2008)长中民破字第0410-X号民事裁定,受理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宣告其破产。同日,本院以(2008)长中民破字第0410-X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的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后,对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清算、清收,委托湖南天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进行了审计,委托长沙智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了评估。经管理人的清理、清算,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27.71万元,破产债权总额为284.12万元,现已产生的破产费用为31.68万元。由于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湖南省劳保民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何冬林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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