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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277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昭国,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绍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琳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000元(已当场履行);

三、家庭共同财产堂屋五间、东屋两间及宅院中被告李某某享有的份额让与给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前向被告李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x元(已当场履行);被告李某某将领取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补偿款(不包括青苗补偿款)的权利让与给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支付被告李某某占地补偿款x元(已当场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无纠。

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段绍光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康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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