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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惠某丙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鱼宏业,清涧县148法律律师服务工作者。

被告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信访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惠某丁,系被告之父。

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刘某甲诉惠某丙交通肇事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凤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上午,原告刘某甲之夫骑摩托车带其去清涧县X镇压白家川去,行至渠则圪台路段,与迎面而来的惠某丙驾驶的拉沙翻斗车相撞,致原告乘坐的摩托车倒地,刘某甲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到解家沟医院包扎治疗,后又送往清涧县医院检查。7月5日又到延大附院诊断为鼻部骨折,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某丙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凤雄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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