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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天心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美德华动物保健药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2224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心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天心丽城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虎门美德华动物保健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虎门寨第二工业区四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奇,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天心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心农牧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美德华动物保健药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德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东莞美德华公司与湖南天心农牧公司从1993年起就有业务往来,东莞美德华公司与湖南天心农牧公司经核对确认截止2008年10月27日,湖南天心农牧公司尚欠东莞美德华公司货款x.88元。湖南天心农牧公司在往来帐情况表上签署了往来属实的意见,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财务章。尔后东莞美德华公司因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天心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前付给东莞市虎门美德华动物保健药公司货款x元(已履行),其余诉讼请求东莞市虎门美德华动物保健药公司自愿放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东莞市虎门美德华动物保健药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湖南天心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柳明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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