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公告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份登记结婚,婚生儿子李XX,现年9岁,由于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领着孩子不辞而别,原告多次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年来都查无音讯,被告之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其它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被告未某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2008年7月10日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村X村民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2005年11月不慎走失,至今未某家(毫无音讯)。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盖章),2008年7月10日,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鹿楼派出所(盖章),2008年12月23日。”

原告认为,该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乙自2005年11月走失至今未某,夫妻关系无法维系。

被告未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李某乙自2005年11月走失至今未某并杳无音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1997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现年10岁,2005年11月被告李某乙领着儿子李XX离家,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履行夫妻间的共同义务,相互扶持,互相帮助,且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本案被告李某乙自2005年11月离家,经多方寻找,并报公安机关查找,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双方分居达3年之久,虽然被告李某乙离家的原因至今未某,但被告李某乙离家至今未某的事实影响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婚生儿子李XX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某供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以及双方婚生儿子李XX至今仍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两项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可待以后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金萍

审判员楚新辉

审判员谷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永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