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丽,河南汇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X号。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郾城农行职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农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为郾城县农行职工,1996年3月调到漯河市农行自由贸易区支行工作。1998年初因其他原因行里让原告回家休息,等待进一步工作安排,经了解从档案材料看,原告工资发放到1998年12月,但原告只领到1998年3月以前的工资,且1998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和生活费,社会保险在工资表中已经扣除,但多次询问有关人员均没有得到相关手续,现自由贸易区农行已经撤并,被告漯河农行有义务为原告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故请求:1、被告为原告补办1992年至今的社会保险。2、被告支付原告1998年3月至今的工资。

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人事档案一份,证明原告1993年在郾城农行任职,是正式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审批表,证明1993年-1996年原告正常晋升工资。

三、赵某某的工资介绍信,证明原告从1996年4月1日调至自由贸易区支行工作,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审批表,证明漯河农行人事科审批的同意赵某某再次变动工资,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每年度考核表,证明赵某某于1997年12月28日在贸易区支行经年度考核合格。

六、自由贸易区农行工资表,证明赵某某在1998年12月仍为农行正式职工,其工资为563元,其与农行仍存在明确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1996年12月,原告违规操作,挪用款项给企业使用,就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其他原因,农行发现问题后解除了原告的领导职务,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但原告不上班,然后农行要求他限期调离,但原告未调离也未上班,农行处于无奈对原告予以除名。农行对原告除名无过错,是合情合法合理,并非原告所诉让其回家休息,后原告将个人人事档案提走,说明原告1998年已与农行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诉请已越过法律时效,原告是1998年除名,且承认工资发到1998年3月,后又将个人人事档案提走,至今已达13年,从未向农行主张过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农行不应为原告交纳劳动保险。全国金融系统交纳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从1998年年底开始的,是在原告没有除名之前全国金融系统都未交纳养老保险,不可能单独给原告办理,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因原告已被除名,故该请求无法律依据。

被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漯百农银综字[1998]X号文件,证明原告已经1998年违规操作,吸收存款不入帐,并且违反劳动纪律,农行给以除名,已经和农行没有劳动关系,同时也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已越过诉讼时效。

二、原告在提走人事档案的收条,证明原告已经知道和农行没有劳动关系,已经把个人的人事档案提走。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X号,证明国务院1997年才正式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才具体实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X号文件《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通知》,该文件是1998年底收到的,证明全国银行系统的养老保险都是1998年底开始的,原告除名的时候,都没有办理养老保险,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可能单独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四)、(五)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六)真实性不认可。“1998年12月”是原告涂改的,而且没有原告的签名,同时又无原件。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其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农行与赵某某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农行并未通知到赵某某本人,没有赵某某的书面确认。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的妹妹赵某琴提走档案,是为了咨询办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是2009年3月提走的。对证据(三)、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在1998年还在农行工作,并未解除劳动关系,这两份文件不能证明农行是从那一年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的,所以农行应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1993年在原郾城县农行工作,1996年4月调到漯河农行自由贸易区支行工作,先后担任营业部主任,保卫科长职务。1997年8月,因原告赵某某违规吸收存款,漯河农行自由贸易区支行对赵某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解除了赵某某的保卫科长职务,安排赵某某从事盘活收息工作。1998年8月11日,漯河农行自由贸易区支行以原告赵某某无离行之意,又脱岗不上班,作出了漯自农银综字(1998)X号“关于对赵某某同志违纪除名的处理决定”,对原告赵某某予以除名,但该处理决定被告无证据证明已送达给原告,同时,原告赵某某也称并未收到。赵某某的工资发放到1998年3月。2009年3月5日,原告赵某某的妹妹将原告的个人人事档案从漯河农行取走。

漯河农行自由贸易区支行系被告漯河农行的分支机构,现已被漯河农行撤并。

2010年3月22日,原告赵某某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3月25日,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劳仲不字(2010)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作为银行职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又脱岗,单位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虽然该处理决定被告无证据证明送达给原告本人,但原告赵某某自1998年3月起就不再单位工作,工资也发放到1998年3月,且2009年3月5日赵某某的妹妹又将赵某某的人事档案从单位取走,说明赵某某最迟在2009年3月5日已知被单位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赵某某直到2010年3月22日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赵某某在2009年3月5日提走人事档案以前的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赵某某是在1996年4月调到漯河农行自由贸易区支行,而漯河市自由贸易区支行属漯河农行的分支机构,现已被漯河农行撤并,故漯河农行应缴纳赵某某1996年4月至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金。被告辩称银行系统的养老保险是从1998年年度开始的,因劳动法是1995年1月施行的,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赵某某缴纳1996年4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金,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凤梅

审判员朱开元

审判员程梅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琳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