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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惠民一初字第900号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滑明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1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儿王某洁。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酗酒后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于2001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家人让其保证不再打骂原告、好好过日子而撤诉。2005年生下二女儿王某漾(王某阳),被告仍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为此生气很多次,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漾(王某阳)归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洁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洁、王某漾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滑明勋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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