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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固村委会与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封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范某甲,男,现年38岁,汉族,农民。

被告:范某乙,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

被告:范某丙,男,现年58岁,汉族,农民。

原告潘固村委会因与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固村委会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固村委会及委托代理人范某学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固村委会诉称:2008年11月1日,原村委会主任在换届选举期间,未经村X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三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村东小林场耕地30亩委托给三被告耕种和管理(实为承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其行为应属无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三被告应立即返还村东小林场耕地30亩。

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辩称:1、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理由是:原告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遭到被告拒绝,现又要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于法无据。2008年11月原告考虑到村里的特殊情况将其村东约30亩即将摞荒的土地交由被告管理耕种,并签订《协议书》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就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着自己的义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没有丝毫违约之处,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另外,被告在履行协议期间并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理由不足,证据不力,不应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东地林场30亩土地,于法无据。理由是:三被告从来没有侵占过原告的该30亩土地,或不经授权而私自强行耕种该30亩土地,原告的该30亩土地还在原地,其性质没有变更,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无事实依据。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固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潘固村委会与三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2、冯村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协议书签订形式不合法,未经村民代表通过,协议不合法。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在潘固村X村委会与现任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原村委会于2008年11月1日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潘固村东地小林场耕地约30余亩,甲方委托乙方耕种,该协议具体内容为:1、乙方负责合同约定土地的耕种和管理,所需费用均先由乙方垫资;2、甲方付给乙方所有耕种管理实际费用,由约定地的产出收入中单项列支扣除;3、乙方要合理管理,提出高土地产值和生产效率,少投入多产出,农作物收获后,村委会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20%利润,上交时间每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结情;4、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交清规定提成的,利润按25%收取;5、合同约定双方自合作之日起,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至2018年10月30日止;6、乙方不得私自变更土地用途(但土地综合开发,高产出,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并经甲方认可的除外),但甲方提取效益为25%;7、其它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8、此合同双方签定后生效。(注:甲方:潘固村委会。乙方:范某乙、范某甲、范某丙)。另查明:该30余亩土地现由三被告管理、使用、种植农作物。

本院认为:原潘固村委会与三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第1至第3条内容:即村委会(甲方)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20%利润及甲方付给乙方所有耕种管理实际费用,两项相抵,实际上村委会就得不到利益,即违反了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故原潘固村委会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之内容,严重侵犯了该潘固村集体利益,该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三被告应将管理、使用的该30余亩耕地返还给原告潘固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潘固村村东地小林场耕地30余亩返还给原告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怀勇

审判员刘玉敏

审判员刘长军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杨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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