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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周某与被告周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尤某

原告周某

被告周某

原告尤某、周某与被告周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周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某、周某诉称,原、被告是上下层邻居。2010年5月29日,被告擅自在四楼屋顶破墙开门,搭建近8平方米违章建筑,使原告浴室采光通风和建筑安全等受到影响。原告当时即向物业公司反映和报警,但被告不听劝阻继续搭建。此后物业公司下达给被告整改通知书,被告又拒不执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物,恢复承重墙原样,消除隐患。

被告周某辩称,由于自己家庭居住人口众多,住房面积较小,被告和丈夫都是低保人员,全家生活贫困,在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被告家庭住房困难的情况下,被告出于无奈在公用部位搭建了一间小屋,但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几乎没有影响,对房屋安全也没有构成危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本市X路X弄X号403-X室房屋产权人;二、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对违章搭建和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进行整改;三、照片四张,证明被告搭建的违章建筑现状及造成原告房屋渗水。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称反映房屋渗水的照片真实性表示有异议;自己在本案诉讼前没有收到整改通知书,对拆除的承重墙已经修复;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上下层邻居,为各自房屋的产权人。2010年5月29日,被告擅自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北面破墙开门,在房屋平顶上搭建了一间近10平方米小屋,该建筑位于原告房屋楼上。原告发现后,当即向物业公司反映和报警,但被告不听劝阻继续搭建。当月31日,当地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违章搭建构筑物和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进行整改,但被告仍未整改。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房屋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北面破墙开门,搭建的违章建筑,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均构成妨碍,并对原告房屋安全构成危害。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承重墙原样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搭建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北面的违章建筑拆除;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承重墙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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