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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某某请求宣告其夫石天祥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济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肖某某(石天祥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肖某某请求宣告其夫石天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8月12日申请人肖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石天祥系其丈夫,于1998年9月15日到济源市X镇教办参加退休干部座谈会,在返回途中失踪,经家人多次多方寻找,并向济源市公安局报案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石天祥死亡。

经查:石天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x,退休教师,住济源市X镇X村X组。石天祥于1955年元月28日与申请人肖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石心军、次子石高升(病故)、女孩石明秀,现均已成家立业。1998年9月15日石天祥到济源市X镇教办参加退休干部座谈会,在返回途中失踪。经其家人多次多方寻找,并向济源市公安局报案查找,经查找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肖某某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石天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石天祥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石天祥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济源市公安局梨林派出所及济源市X镇X村委的证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石天祥自1998年9月15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10余年,此间没有任何音讯。故其妻肖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石天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楠楠

审判员原小波

审判员王亚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韩华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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