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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梁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刘某,男,1954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69年3月出生。

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华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许某某,女,1969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67年7月出生,。

原告刘某不服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08年1月17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4月10日移送本院。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宗某某、华某、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9年3月23日根据申请、勘丈、审查,给第三人许某某颁发商地产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所有权证存根。2、房屋所有权证。3、收费发票。4、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表。5、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6、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7、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8、房地产勘丈平面示意图。9、房地产买卖契约。10、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1、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

原告刘某诉称:1999年3月18日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许某某借款5万元,月利率一分五厘,期限壹年,为了履行抵押手续,原告将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许某某,第三人许某某不依法办事,竟于1999年3月23日隐瞒事实真相,擅自将原告的房屋以买卖方式让被告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被告审查不严,没有严格依照程序办理房屋登记,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许某某办理的商地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起诉不超诉讼时效,该房是原告之子刘某使用占有,原告不知道房产过户给第三人许某某。另外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刘某”的签名作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认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中“刘某”二字不是原告本人所写。

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原告起诉己超诉讼时效,被告颁证合法,要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许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被告给第三人许某某办理的该房产证合法,要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判决。第三人许某某提交证据有:1、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当时同意过户。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6、8、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不是原告签订的,勘验时原告不在场,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原告没有签字,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不是原告签署,对被告提交的该项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调解书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本身无异议,原告认为房产当时只是抵押,不能证明双方买卖,本院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于1999年3月18日借第三人许某某现金5万元,期限1年,原告同意用自己座落在梁园区X路X号大约140平方米的涉案房屋抵押过户给第三人,如不能按时偿还借款该房产归第三人所有。1999年3月23日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原告没有签订买卖契约,且契约没有写明房屋面积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了商地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6月第三人又将此房卖给他人,第三人的该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2007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该颁证行为。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原告之子刘某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许某某称原告起诉超期,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原告于2007年12月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商地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月17日诉至法院,所以原告起诉不超诉讼时效。被告在原告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且契约中没有写明买卖房屋面积的情形下为第三人颁发商地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应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该房屋所有权证已被被告注销,应确认被告给第三人许某某颁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某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许某某颁发商地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继亮

审判员丁旭

审判员庞万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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