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雨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钢材大市场包二栋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安,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湖南惠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住(略)-2。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申请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出票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长沙博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湖南惠泽经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谭孟良
二○○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梦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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