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催字第562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雨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钢材大市场包二栋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安,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湖南惠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住(略)-2。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申请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出票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长沙博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湖南惠泽经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深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谭孟良

二○○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梦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