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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文化程度小学,住(略)。1995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X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彧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在本市X区(原番禺区X镇)林傍岭街X号门口因故与罗某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张某甲欲阻拦被告人段某殴打罗某某某,被告人段某遂在南沙技术开发区X街中意旅店旁小巷口持砖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甲的头部。后被害人张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引发严重营养不良、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陈青春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照片及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段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辩解认为,案发时,由于其喝醉了酒,对其行为已没有记忆。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段某及工友从广州市X镇来到广州南沙技术开发区X镇),在被害人张某甲家中与张某甲等人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段某喝醉了酒。随后,被告人段某与工友来到该区X街中意旅店住宿,但因房费过高而离开。在被告人段某等人离开旅店过程中,被告人段某将林傍街X号门前的一盆花推倒,被害人罗某乙为此与被告人段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段某就咬了被害人罗某乙的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胸前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上前劝阻,并将被告人段某拉开,被告人段某在路边捡起砖头,以被害人张某甲阻挠为由,击打被害人张某甲的头部,致张受伤倒地,被告人段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当晚,被害人张某甲被送医院抢救,于2005年8月26日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引发严重营养不良、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广州市X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X镇中意旅店旁的巷口。经被告人段某辨认证实该处就是其持砖头打伤被害人张某甲的地点。

2、广州市X区南沙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05年6月11日早上9时许,该所接群众报案后,即赶赴现场调查,在南沙镇X村林傍岭中意旅店旁巷口处堆放有一堆砖头,地上无散落的砖头,无法确定哪块是被告人段某用来砸伤被害人张某甲的砖头。

3、被害人张某甲、罗某乙伤情照片分别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的头部被打伤,而被害人罗某乙的胸部和手臂被咬伤。

4、广州市X区分局番公刑(技法)【2005】字第X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罗某乙的胸前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5、广州市X区分局番公刑(技法)【2005】第X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2005年6月13日,该局在广州市X区人民医院对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进行鉴定,证实张某甲的头部受外界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其伤情为重伤。

6、广州市X区分局番公刑(技法)【2005】字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于2005年8月26日经抢救死亡,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引发严重营养不良、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7、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0时许,中意旅店的老板娘按自己家的门铃,称自己家门口的花盆被一名男子打翻了。后自己出门叫那名男子(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把花盆摆好,但他胡言乱语,并冲过来用力抱着自己,用嘴咬自己的右前胸,自己就跌倒在地上,他继续用力咬。自己的儿子过来将他拉开,他的老乡也过来把他拉住,他的老乡说他喝醉酒。于是他的几名老乡就将他拉到另一条街,他就拿起砖头乱挥动。

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1时许,自己正在床上睡觉,忽然听到有人打架就跑出来,看到在广州市X镇中意旅店旁边的路上,一名30多岁没有穿上衣的男子(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从公路边的砖堆那里随手捡起一块长约25cm、宽约15cm的砖头砸在张某甲的头上,张某甲当场就倒在地上。那名男子就跑了。那名男子用砖头打张某甲时,砖头飞到自己的头上,受了一点伤。

9、证人董某丁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9时许,有两名外省人走进中意旅店,其中一人喝酒喝得烂醉如泥(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另外一人说他们有三男二女,从万顷沙来这里住宿,问自己开房要多少钱,后他说房费太贵,段某就说算了,他们就走出旅店。当晚10时许,听到外面很吵,看见段某大喊大叫朝另外一条巷子走去,而有一名男子坐在自己旅店门口旁边巷口处,自己问他为什么坐在那里,他指着段某说“刚才被那人用砖头砸了一下头”。约5分钟后,就有警车开到旅店门口,公安人员将段某抓获。

10、证人罗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自己突然听到父亲罗某乙与他人争吵。自己下楼看见罗某乙与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抱着一起倒在中意旅店门口的楼梯前,段某突然用口咬罗某乙的胸口,自己立即上前将他们分开,这时段某的两名朋友也上来拉住段某,并将他从中意旅店右侧巷子拉了进去。他们用家乡话劝段某,但段某当时很激动,争脱两名拉他入巷的男子后,往回走到中意旅店门口右侧巷口的一堆红砖处,一只手抓一块红砖。期间,有数人拉住段某往中意旅店右侧巷里走,他们一边走一边争吵。当自己走到中意旅店右侧巷口时,看见之前曾拉开段某中身材高点的男子睡在地上,自己就问他“那人连你都打啊”,但他说没事。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段某还很激动,双手还拿着两块红砖,派出所的民警就将他抓走了。

11、证人李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1时许,看见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双手各持一砖头从自己的出租屋门前经过,说话很大声,他往巷内走去,巷口还有5-6人,他们见段某走入巷内也跟着段某身后走入巷内,巷口还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半躺着,他叫张某甲,是自己的湖南老乡。站着的男子问躺着的张某甲发生什么事,张某甲指着刚才走过的段某说,是段某用砖头打他的头部。

12、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自己接到三弟张某甲的妻子电话称,张某甲被人打伤,正在医院抢救。后自己听二弟张重阳讲,6月10日晚上,张某甲、张重阳还有凶手等几个湖南老乡一起喝酒。喝完酒后,张重阳、张某甲和凶手就一起去旅店开房。那个凶手吐口水到旅店老板身上并称用砖头打人,张某甲就过去拉开他,他就反过来用砖头打张某甲的头部,张某甲就倒地了,后来警察过来将他抓住,张重阳和张某甲就回出租屋睡觉,不到一小时,张某甲就说头疼,张重阳就背张某甲去了南沙医院抢救。那个凶手是一个姓段某湖南东安县人,当晚他喝了不少酒。

13、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上10时许,自己听到外面很吵,于是出来看热闹,看见张某甲在中意旅馆前的马路上伸开双手拦住一名湖南东安县X乡推开张某甲往中意旅店方向走去,并说:“你不要再拦住我,谁拦我,我就打谁”。张某甲被推开后,还是伸开双手拦住他,并说“我就拦住你,看你敢不敢打我”,他和张某甲当时已经走到离中意旅馆几米远,刚好路边有一堆红砖,东安老乡就从地上拾起一块红砖,叫张某甲让开,由于自己害怕就关门回出租屋了。过了约半小时,张某甲和他哥哥、张某丙来到自己的出租屋大厅,张某甲就说头晕,他们就把他送医院检查了。事后听张某丙说,东安老乡因吐口水与本地男子吵起来,张某甲才去拦东安老乡X乡就打了张某甲头部一砖头,而砖头则跳打中张某丙的额头。

14、证人董某壬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上10时许,有两名男子进入中意旅店,其中一人有很大酒味,讲话很大声(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另一名也像喝了酒,但比较清醒。他们问了房价,段某嫌贵要拉清醒的男子离开,他们出旅店后就坐在旅店门口。自己见罗某乙家门前的铁树倒在一旁,就去告诉罗某乙。不久,听到外面罗某乙与段某大声吵架。大约半小时后,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将段某抓住。

15、证人罗某癸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0时许,自己接到电话称罗某乙在家门口被打。当自己来到现场后,看见一名男子坐在地上,一名没有穿上衣的男子(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在中意旅店门口大吵大闹。罗某乙说被段某咬伤身体,后看见段某向中意旅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走去,他手里拿着两块砖头,一只手拿一块,在他旁边还有两名老乡拉住他,他就拿右手的砖头朝一名老乡X乡闪开了。

16、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0时许,自己在家里听到楼下林傍岭街有三名男子在吵架。其中一名男子没有穿上衣,听到有人用广州话说“喝醉酒大晒啊!”,接着又听到一群人说“进去抓他出来。”那个没穿上衣的男子从中意旅店旁边的一堆红砖里拿起一块砖头往中意旅店旁边的小巷方向扔去,后有警车来把那名男子带走了。

1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8时许,有六人在自己租的房子喝酒,其中有一些是湖南人。到了次日凌晨,有老乡来叫自己,说自己的丈夫张某甲被人打伤送去医院。在南沙医院看见张的左脑受伤。他是被另外一名湖南人打伤的,那人整天在自己家喝酒。

18、证人冯某、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0时许,他们接到指挥室的电话称,在南沙中意旅店门口有人醉酒打人,后赶赴现场,抓获一名情结激动,且没有穿着上衣的男子(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段某),当时他大吵大闹,口中说,如果再拦住他,他就要打人,后将他抓住押上车。一名叫罗某乙的男子过来报案称,段某将其咬伤。

19、广州市X区分局南沙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实,该所是接群众报案而到现场将被告人段某抓获的,当时段某醉酒后头脑不清醒,手脚乱动,抗拒民警的现场盘问,后将其抓获。次日上午,该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丈夫张某甲在2005年6月10日晚10时许,在广州市X镇中意旅店门前一巷口被醉酒的段某用砖头打伤头部,张被送医院抢救,医院方已向其发出病危通知书。

20、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1995)番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网岭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段某财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199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21、被告人段某的供述,2005年6月10日晚7时许,自己和同厂的工友肖某等三人从广州市X镇玩,后去了朋友“太阳”住的出租屋玩。当晚,“太阳”在其出租屋内请大家喝酒,在场的有“太阳”及其哥、肖某、王先兵及“太阳”的一名老乡。到晚上9时许,大家共喝了5瓶“一滴香”酒,后自己和肖某、王先兵打算到外面的旅店住,“太阳”及其哥就送自己等人离开,之后自己因喝醉酒,自己怎么打伤“太阳”已不记得。到次日上午7时许,自己才醒过来,发现自己被抓到南沙边防派出所。

被告人段某于2005年6月11日书写的亲笔供词中,供认自己醉酒后用砖头打伤老乡张某甲的头部,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借酒随意殴打毫无过错的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段某辩解认为其在案发时因喝醉了酒,对打人一事已没有记忆,经查,被告人段某持砖头殴打被害人张某甲的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段某的照片笔录证实,还有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段某的亲笔供词和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被告人段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俊

代理审判员简扬生

代理审判员江锦权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凡峰

书记员冼大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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