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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夏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学军,夏邑县司法局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份,被告李某某把购买的沙子堆放在原告及其家人通行的路上。5月27日,被告李某某又在原告及其家人通行的路上挖一条小沟,致使原告及其家人无法通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把放置的沙子清除并把挖的小沟填平。

被告辩称,不同意清除沙子堆及填平小沟,因为沙子放置及挖小沟的地方是被告家的宅基地,与原告无关。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2009年5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李某某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王某通行的路上放置了沙子及挖了小沟,妨碍了原告的通行。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调查笔录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堆放沙子及挖小沟的地方是被告之子王某×的宅基地,与原告无关,不构成相邻通行侵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2009年6月5日王×、王××出具的证明一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堆放沙子及挖小沟的地方是王×的父亲给其的宅基地。位置为北邻公路、南邻王某行(原告王某的父亲)。王×的父亲在世时在该块宅基地上栽有杨树。王×的父亲去世后,王×便将该块宅基地委托给同村的王某×管理。

2、2006年4月5日转让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王×将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边界为东邻铁×、西邻王某×、南邻王某行(原告的父亲)、北邻公路。长30米、宽23米。自立约之日起所有一切管理都由王某×负责。

3、2009年6月8日胡×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王××、王×的父亲于2004年3月10日在义马杨村矿病危,王××给胡×打电话让其给王某行说其父亲病危让他去,当时王某行说不去。

4、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被告堆放沙子及挖小沟的地方是其儿子王某×的宅基地。

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原告质证认为:对第1份证据认为不真实,树不是原告王某的爷爷栽的,而是其父亲栽的,该块地是行荒地。被告堆放的沙子及挖的小沟阻碍了原告通行;对第2份证据认为王×的户口于1976年左右已搬走,协议书上关于土地的面积不正确,四邻是正确的;对第3份证据认为不属实;对第4份证据无异议,认为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被告堆放的沙子及挖的小沟影响了原告的通行。

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综合分析判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来源合法,对与第2份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原告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被告提交的第2份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原告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第4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自认,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现居住的房屋南邻可耕地、北通向公路、西边是树林、东边是邻居×及树林。原告向北通向公路的中间有一块栽有杨树的土地,该块土地南邻原告居住的房屋、西邻王某×、东邻王某×、北邻公路。原告及其家人多年来在此块土地的中间向北通行。因原告的父亲王某行(现已去世)与王××、王×兄弟三人存有家庭矛盾,王×于2006年4月5日与被告之子王某×签订协议,将原告向北通向公路而通过的栽有杨树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某×,自立约之日起,一切管理都由王某×负责。为此,被告于2009年5月份,将其购买的沙子堆放在原告向北通行的路上。5月27日被告又在原告通行的路上挖了一条小沟。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把放置的沙子清除并把挖的小沟填平。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多年来正常通行的路上堆放沙子并挖小沟,已妨碍了原告的通行,并且具有违法性,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清除妨碍原告王某通行的沙子堆及填平妨碍原告王某通行的小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德运

审判员刘烨

审判员宋治业

二ОО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班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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