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诉被告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2439号

原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X路X号X栋X门X号。

委托代理人刘晓灿,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市××区××路X号散户。

委托代理人黄平元,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诉被告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灿、陈某,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黄平元、姚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房屋中介居间服务工作。2009年3月22日,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即带领被告看了省××科协宿舍X栋X的房屋,当时被告因对该房屋不大满意,没有成交。后经查明,被告已与房主私下达成交易,按照××房屋经纪公司的收费标准以及长沙市该行业的收费标准,被告应按照全部购房款的2%向原告支付中介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x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接触,更谈不上与原告签订有书面或口头居间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其称系××房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店的业主,但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万×在该店内从事房屋中介服务,因万×称与被告发生居间合同纠纷,原告遂以雇主身份于2009年7月20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万×的证人证言、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以居间合同纠纷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完成证明其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是其他依法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方符合“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要件。合同行为系合意行为,合同订立过程不仅双方须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更有对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认同,此乃合同成立的前提与基础,本案中,(1)原告声称其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的业主,但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登记无字号,故“××店”不是依法经核准登记的字号,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店”的广告招牌冠以××公司的名称,其对外经营系以新环境公司的名义,对外使用的是××公司的业务文书,足以使一般的合同相对人相信其交易对象系××公司,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交易过程中明示其系个体工商户身份;(3)原告称万×系其雇员,但原告与万×未签订有雇佣合同,亦未能提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证据,虽然万×自认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据其陈某,在实际开展业务时均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而非原告雇员身份,且原告不能明确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对该自认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系所主张居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亦即不能证明其系本案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