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云某甲诉云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赞友,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云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2009年9月7日上午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4年跟随被告打工从事修路等工作。2008年8月26日晚,受被告指派原告和几名工友将工作设备从商丘运往永城,在310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造成原告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头皮裂伤、腰椎骨折等。事发后,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对其它费用不再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鉴定费等2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出事后,被告一直在过问,并给付了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原告长女云某某1998年1月出生,次女云某某2007年10月出生;父亲云某某1937年4月出生,母亲王某某1938年8月出生。2、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例一组、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结算单》各一份。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北京协和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x.5元。在其他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5962.12元。3、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据此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支付鉴定费1030元。4、交通费票据16张,计款503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自2004年原告跟随被告从事制做防盗门窗、修路等工作。2008年8月26日晚,受被告的指派原告和其他几名工友将工作设备从商丘运往永城,在310国道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致伤,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08年9月25日出院,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x.5元。后原告在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5962.12元。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商都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云某甲x脊髓损伤构成伤残五级。2、云某甲第T12椎体粉碎骨折伴横突棘骨折构成伤残九级。3、云某甲第8-11肋骨骨折构成伤残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030元。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x.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原、被告兄妹四人。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837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被告指派完成一定的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致伤,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予赔偿。医疗费按票据为x.62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各为x元/年÷365天×30天=10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30天=900元,营养费为10元/天×30天=300元,残疾赔偿金为x/年×20年×(60%+3%+2%)=x元,长女云某花抚育费8837元/年×6年×65%÷2=x元,次女云某轩抚育费8837元/年×16年×65%÷2=x元,原告之父云某生、之母王爱芹抚养费各为8837元/年×5年×65%÷4=7180元,鉴定费按票据为103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400元。以上各项共计x.6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x.5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x.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不超出被告应赔偿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受伤被告并非是加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某乙赔偿原告云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5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程海港

代理审判员田静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