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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与原告女儿漠不关心,极端不负责,经常性辱骂殴打原告女儿,多次威胁要杀了或毒死原告女。原告多次做被告工作,要求被告善待女儿,并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对原告忍让变本加厉,逐渐表现为不回家、经常性在外打牌、夜不归宿,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经分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债务,原、被告各半;(3)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未某某,但提交书面答辩称:(1)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双方感情较好;(2)被告对原告女儿尽到了做后妈的责任,原告所述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孩子与事实不符;(3)既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但须满足其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于200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某同生育小孩。近年来,双方因原告小孩的教育抚养与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日渐疏离,原告遂于2009年6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双方因未某充分有效沟通产生感情隔阂,但只要各自反思、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互相体谅、互相扶持,十分珍惜婚姻家庭,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仍有恢复之可能。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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