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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开发区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仪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X组团X栋附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百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巴黎香榭B2-2F房)。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理。

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百仪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某、颜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百仪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将其承接的湖南银通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中的弱电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规定完成了工程任务且通过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上述所欠工程款被告在工程结算书上向原告就付款期限作了明确承诺,承诺2006年4月2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但被告没兑现;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再次就所欠工程余款的还款期限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于2007年6月1日前全部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某付所欠原告的工程余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x元并支付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利率,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某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接了湖南银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并将其中弱电系统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于2005年12月2日出具“工程结算书”,承诺尚欠原告设备款x元于2006年1月1日前付清;施工费x元于2006年1月1日前付50%,余款3个月内付清。期间,被告支付了工程款x元,200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再次承诺所欠工程余款于2007年6月1日前全部结清。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某,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工程结算书、承诺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以工程结算书与承诺书确认了尚欠原告工程款事实,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即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某期支付款项,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并负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应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后曾于2007年2月16日重新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视为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原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权利,故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以重新约定的付款日期之次日即2007年6月2日为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百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从2007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被告长沙百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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