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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被告宋某也表示同意,双方就小孩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购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百货皮具城X栋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陈某甲居住使用,该房屋的银行按揭款归原告陈某甲负责偿还,银行贷款还完后该房屋的产权归原告陈某甲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也归原告陈某甲所有;原告陈某甲给付被告宋某经济补偿款x元,该款分四期支付:2009年3月31日之前付x元(被告宋某收到该款时搬出现有住房);2010年1月1日之前付x元;2011年1月1日之前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7月1日之前付清;该房屋将来只能由原、被告的婚生女宋某文继承,如原告陈某甲将来要出卖该房屋,被告宋某在同等价位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婚生女儿宋×(X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陈某甲抚养,原告陈某甲自愿独立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宋某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小孩;

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含小孩的)归各自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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